达政发〔2025〕69号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称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政发〔2023〕1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府发〔2025〕27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旗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系统集成、发展惠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现代化达拉特建设,奋力向全国百强县迈进。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由旗长、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旗长离旗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旗长,一位离旗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原则上不允许互为AB角的副旗长同时出访或休假,同时出差的,协调其他副旗长代行政务活动。各副旗长要强化团结协作意识,自觉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提醒、相互补位。
第六条 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旗长或副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参加旗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旗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旗长要全面了解分管领域、包联地区工作情况,对分管部门、包联苏木镇(街道)严格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旗长汇报。副旗长代表旗人民政府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会议,向上对接汇报工作、外出协调事项、上级调研提出的工作要求,要及时报告情况;旗委直接给副旗长安排部署的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落实的,要及时向旗长报告。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旗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主要负责人缺位的,按照旗委组织部规定执行;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的,指定由副职代为履行职责,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旗审计局在旗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前瞻性、主动性、创新性、系统性,确保履职高效、政令畅通。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旗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管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下称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市及有关部门会议的,要将重要会议精神及时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报告;要及时掌握行业系统内新政策出台、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制定等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报告;要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各类巡视巡察、审计、督查(察)等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向上申请重大项目相关资金、政策和示范创建、承办重大活动等,应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研判,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完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全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
第十四条 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发挥三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用,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达拉特。
第十五条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多样化服务供给更加优质、居民生活更加便利、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稳妥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严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落实好河湖长制、林长制,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建设美丽达拉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安排,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请示或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这条主线全面深入具体地贯彻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
第十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全旗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落实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制度,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履职的政府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根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未经审核或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提请旗人民政府审议。加强文件起草、审核、公布、备案、清理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清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做好法治宣传和普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重点领域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财政预算草案,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重要规划、城市和社会管理、土地征拆征收等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达到一定资金额度的需按程序报旗委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条 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不利影响或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对分管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不成熟或争议较大、意见不统一、不能形成明确意见的决策方案,原则上不得提交旗人民政府会议决策。
第三十二条 按要求跟踪督查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落实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努力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公布,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促进政策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旗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并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全面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旗人民政府每年二季度组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切问题,听取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全力保证政府履约践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用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留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政务平台,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旗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九条 加强层级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召开旗长办公会议和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旗委、旗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需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须1/2以上组成人员出席,由旗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发改委主任和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统计局局长全程固定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邀请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旗纪委监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等有关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等列席会议。除涉密议题外,常务会议邀请旗级新闻单位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旗委部署要求,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意见等;
(三)审议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全旗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需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需提请旗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审议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讨论通过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六)研究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或措施;
(七)研究分析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要工作;
(八)研究决定全旗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合作协议和涉及矿产资源等重大事项;
(九)听取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研究旗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研究决定股权转让、重点领域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及其它需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在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时,严禁私自增加或变更审议事项。议题分管副旗长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予列会。
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协调决定的事项,或未经副旗长研究形成明确一致意见的事项,不得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三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相关副旗长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相关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工作部署;
(二)听取副旗长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旗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三)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四)审议拟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调度、决定旗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需要统筹协调的多部门联动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七)研究决定需要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旗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有议定事项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旗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各副旗长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需要,有关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副主任,有关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旗委和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决定分管领域内预算资金使用和增加预算资金事宜;
(四)研究决定分管领域内需要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部署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专项事宜和重点工作;
(六)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动事项;
(七)听取讨论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企业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并作出安排部署;
(八)研究协调旗委、旗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各副旗长负责落实的事项;
(九)研究决定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职权范围内可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明确纪要并落实执行,不再提请旗长办公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有议定事项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召集会议的副旗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分管副旗长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确定。
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事先与相关领导沟通汇报,精准掌握有关信息,确保汇报内容符合会议要求。
第四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旗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向旗长请假。其它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的,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在会前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明确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回复无意见,反馈不同意的,原则上不予列会。经牵头部门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在会议上说明分歧意见,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学习主题、学习计划由旗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旗长审定;可邀请专家讲座、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科学决策能力。
第四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人数。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全旗性业务会议,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旗人民政府领导和各苏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会。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不得中途离会,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条 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由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旗属国有企业报文统一由旗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并形成明确意见后上报旗人民政府。文件应逻辑清晰、言简意赅,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公文一律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运转,不得向旗人民政府领导个人直接呈送公文。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上报请示时,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由报文单位征求后一并上报。反馈意见不一致的,由报文部门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分管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协调决定。
拟提请旗委审议或提请以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应依照旗委有关要求,先报送旗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各苏木镇(街道)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除另有时限要求外,特提、特急件要随到随办随回复,急件按转办要求回复,一般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原则上3日内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限。
第五十二条 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旗长审批。上级来文原则上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下级来文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转。旗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公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当日报分管领导阅批,同步呈旗长阅批。
第五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规章、命令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等由旗长签发。按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厅局要求提供的重要数据、重要情况、事关规划和申报项目及推荐的调研参观项目等,须报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旗长审定,不得擅自上报。
第五十四条 严格发文统筹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应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升格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律不制发配套文件。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要求各苏木镇(街道)、部门制发相关配套文件。未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不得向苏木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五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代拟稿,以及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并严格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规定;涉及相关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职能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十六条 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确需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具体落实和创新措施的,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牵头起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代拟稿报送旗人民政府;对未明确完成时限、较为简单的事项,一般应于7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20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紧急事项随到随办随报。配套内容与上级文件的重复率不得高于50%。
旗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无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制发完毕;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7日内制发完毕。
第五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切实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篇幅、规格。请示原则不超过2000字,专项报告原则不超过3000字,综合性报告原则不超过5000字。
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程序关、文字关、格式关。
第五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加强机关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和会议数字化运行,节约运行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九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见到实效。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实现工作部署闭环,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严格执行工作部署、政策运用、项目推进“三个闭环”,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整体效能。
第六十条 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和跟踪问效,不断提升盯办督办能力,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督查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旗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旗委、旗人民政府部署任务、会议议定事项,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六十二条 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立年度督查计划,并严格统筹管理,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旗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
第六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除旗委或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旗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负责人陪同。会见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第六十四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严格执行交通、伙食费交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接待费用,严禁以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国际会议和活动,按照外交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和自治区、市有关要求安排。
第六十五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旗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
旗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全旗性会议活动,会见外宾或出访期间会见外国政要等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有关规定执行。
旗人民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工作或外出考察调研的,可进行一次综合性新闻报道。新闻稿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第六十六条 严格落实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旗长、副旗长出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有关规定执行,出访组团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安排迎送。
第六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手续,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旗长审批。旗人民政府领导出访回国,须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出访情况。
第十二章 值班值守
第六十八条 值班工作履行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内外沟通、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工作日、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按照有关要求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全旗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六十九条 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值班信息。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旗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人要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如实全面报告情况。要提升信息报告时效,及时报送各类值班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书面反馈。落实各级领导批示反馈信息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外出请示报备时限要求,按照审批权限请示相关领导,“双正职”部门、国企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副旗长、各苏木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要向旗长请假,经同意后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须保持通信畅通,并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返回工作地或需调整行程,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有关事宜。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部署要求,任何工作安排都必须以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及时向旗委请示报告。
第七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反映,不得有违背上级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五条 进一步增强报账意识、交卷意识,及时全面汇报党中央、自治区、市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严禁“只报喜、不报忧”等选择性汇报。
第十四章 自身建设
第七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和旗委实施办法。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市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提升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不断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不断提高辨别政治是非、防范政治风险的意识。
第七十七条 要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用政策定策略能力,切实增强高效履职水平。要系统性学习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水平,提高抓落实能力,增强依法科学决策本领,不断提升执行力。
第七十八条 发扬务实作风,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有力的行动举措、高度的责任意识,全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旗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取得成效。旗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建立权责相适、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九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分管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审计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为基层减负。
第八十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常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聚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旗重点工作,明确调研主题,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旗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以及旗委要求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高标准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科学统筹安排调研活动,不得同一时间到同一地区、部门开展调研活动。到基层调研发现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调研发现的涉及全局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旗长报告。
第八十一条 坚持求真务实,常态化开展随机调研、明察暗访,直接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剖麻雀,研究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旗长调研可根据情况召开有关苏木镇(街道)、部门工作汇报会和由苏木镇(街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副旗长调研不召开工作汇报会,可听取苏木镇(街道)、部门关于分管工作汇报,或与苏木镇(街道)、部门有关负责人个别交流意见。
第八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依规依纪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等有关规定,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旗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陪同的有关方面和调研所到地区或单位不得加派车辆随行。调研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交通秩序,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以群众的感受为要,不得限制群众正常出入,不得影响基层单位和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第八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大力发扬蒙古马精神,不断提高前瞻预见能力、统筹谋划能力、综合协调能力、高效执行能力、盯办落实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
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注重改革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的容错、试错空间,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中涉及到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达政发〔2002〕42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