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政发〔2025〕6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将《达拉特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达拉特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拉特旗辖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苏木镇“三资”委托代理机构。
第四条 旗农牧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旗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嘎查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林水服务中心为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三资”管理
第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内设“资产管理部”,部长由理事长(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配备会计、出纳各1人。“资产管理部”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管理集体“三资”、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代理记账。必须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记账。
第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都要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和统计。资产管理部要定期不定期更新系统数据,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不得与村委会账户混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
第九条 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嘎查村集体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及超过1000元的与个人之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进行结算。
第十条 嘎查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嘎查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现金或开支款项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禁“白条”抵库,严禁伪造、涂改原始凭证。小额采购可采用累积(定时定额)开票附收据的形式解决。
第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新债,稳妥化解旧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国家公职人员和嘎查村组干部不得占用嘎查村集体资金,嘎查村组干部因公借用嘎查村集体资金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结算。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支出审签制度,所有支出都要有下列人员签字: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全体监事会成员,苏木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专业审核的干部签字、“三资”管理的机构负责人签字。不同主体承担不同责任:
(一)理事长负责主体责任;
(二)副理事长负责分管责任;
(三)监事会会长和监事负责监督责任;
(四)苏木镇政府财政所负责人负责业务合格性审查,负审查责任;
(五)苏木镇政府“三资”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程序审核,负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各苏木镇要根据支出金额的性质和数额,制定具体审计流程和制度。
第十五条 苏木镇要建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负责指导和监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流转的审批监管、产权登记、合同管理等工作,要提供资源资产流转的规范化合同样本,统一编号登记,同时将土地流转信息上传至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苏木镇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开发盘活利用、收益分配流程和办法。凡用农村集体“三资”投资、入股、出租、流转的,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方案;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嘎查村支部委员会议同意方案的会议记录;
(四)苏木镇党委会同意方案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苏木镇要建立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流程和办法。评估额在2000元以下的资产、资源实施处置由各嘎查村依照民主程序自行办理;评估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办法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方案;
(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嘎查村支部委员会议同意方案的会议记录;
(四)苏木镇党委会同意方案的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妥善保管“三资”档案,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三资”档案实行双备份制度,所有档案资料至少一式两份,苏木镇人民政府永久保存一份。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旗档案局管理。
第三章 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条 苏木镇、嘎查村要建立多层次民主监督体系,不断完善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林水服务中心代表苏木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苏木镇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每年至少对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各社组)进行一次审计,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苏木镇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审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苏木镇纪委、监委要定期不定期,或根据群众举报,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包括社组)“三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每村不少于1次。旗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审计部门每年按照5%—10%的比例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包括社组)“三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年度报告制度和“三资”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二)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三)集体资源资产清单和价值评估报告;
(四)集体“三资”开发盘活利用、处置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集体资源资产被征收征用情况及收益分配方案;
(六)宅基地申请及审批情况;
(七)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
各苏木镇根据实际调整公开的次数和方式,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苏木镇、嘎查村都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群众关于集体“三资”管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举报。
第二十六条 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造成集体资源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等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苏木镇要根据本制度和各自实际情况,制订配套制度和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苏木镇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建立社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论是否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参照本制度建立社组“三资”管理办法,报旗农牧局审批。建立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要自行制定监管制度,报旗农牧局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旗农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施行前印发的有关制度全部作废。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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