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拉特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公室 |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 社会抚养费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31日 | |
| 1.符合《条例》规定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 | 计征基数的 1/5征收 | |
|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 征收 |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
| 3.政策外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基数计征 | |
| (1)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 | 按计征基数 2-5倍征收 | |
| (2)夫妻双方年总收入高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 | 按计征基数 6-10倍征收 | |
| 4.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计征基数 10-14倍征收 | |
|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 逐胎加倍征收 | |
| 6.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台的 | 按一个子女 征收 | |
| 7.违反政策规定收养或抱养子女的 | 按照第3项收费规定征收 | |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