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达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达拉特旗中医药管理局、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张根顺
地址:树林召镇平原大街北建设路西公共卫生指挥大楼
受委托单位: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拉特旗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王东
地址:树林召镇平原大街北建设路西公共卫生指挥大楼
为规范达拉特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拉特旗卫生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监督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卫生健康监督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卫生健康监督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一行使本旗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
(二)承担全旗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等的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三)整顿、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以及“两非”行为。
(四)负责全旗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全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
(六)承担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开展全旗卫生监督执法稽查工作。对全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八)完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监督领域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
自2026年07月16日至2027年07月15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达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拉特旗卫生监督站)各保存一份,送达拉特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