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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22 16:26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委托人: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拉特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2790192317G 

  法定代表人:闫建国 

  地址: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大楼二楼 

  被委托人: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621MB1K4103X0 

  法定代表人:魏平 

  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市府街与西园路交汇处 

  为规范和加强全旗粮食行政执法管理,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利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达党编发〔2021〕37号)有关规定,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达拉特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具体职权如下: 

  1、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3、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4、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5、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6、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7、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8、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9、对粮食收购者违反其他款项的处罚。 

  10、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11、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2、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13、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14、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15、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16、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17、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18、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19、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20、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2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粮食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与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不得将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确定。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达拉特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行政执法委托书-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2607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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