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5日17时10分许,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9.6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于2月26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了调查。6月21日事故调查组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旗人民政府。7月4日旗人民政府对《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目前事故调查报告已依法向社会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旗安委办于2025年3月10日-11日组织评估组对“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3月10日,评估小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对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2·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建议落实情况
苏某、李某雄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建议落实情况
敖某利,装载机司机,2024年9月26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失致人死亡罪对其作出刑事判决。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1.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经济困难,企业申请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
2.杨某刚,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经济困难,杨某刚申请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
3.白某亮,粮食收储站合伙经营者之一,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经济困难,白某亮申请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
4.张某贵,粮食收储站合伙经营者之一,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经济困难,张某贵申请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前缴清。
5.张某兵,粮食收储站合伙经营者之一,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经济困难,将张某兵罚款缴纳一事延期至2026年9月30日前执行。
6.旗发展和改革委员对粮储中心有关公职人员进行了约谈,给予内部通报同时大会做公开检讨。
7.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人民政府对平安建设办有关公职人员作出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处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发生后,树林召镇人民政府印发了《树林召镇人民政府关于“2·25”车辆伤害事故整改措施的通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摸排,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等情况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同时组织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通过案例宣讲普及安全知识,强化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事故发生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即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全面的摸排检查。一是压实行业监管责任。2024年累计派出检查人员80余人次,检查企业50余家,发现隐患156条,针对问题建立了问题台账,细化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限,专人盯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检查发现问题真改实改,应改尽改。二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按季度联合市发改委对辖区内的政策性储备粮承储企业安全生产、安全储粮情况进行季度巡查;制定并印发《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粮食流通领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达发改发〔2024〕107号),不定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备案粮食收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024年共开展联合行动2次,检查发现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夯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全旗粮食备案企业的实际情况,提请旗人民政府印发《达拉特旗进一步加强全旗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达政发〔2023〕26号),要求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深入本辖区内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干部专门负责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的日常联络,指定专人每半年对各苏木镇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四是常态话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组织所属行业领域内企业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系列论述指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收集了近几年全国相关领域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视频或调查报告供各企业参考学习;组织了监督检查人员以及管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了2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集中学习活动;邀请了知名专家开展主题宣讲,提高了思想认识,强化了责任意识,严守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结合《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的范围和频次,并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纳入日常检查重点内容,督促企业认真执行。
(三)事故发生后,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印发了《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印发<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深入推进落实“一体四化”若干措施〉的通知》、《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防范工作的提醒函》以及《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国政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6·8”车辆伤害等事故教训狠抓车辆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苏木镇,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分析研判,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工作举措,补齐监管漏洞盲区,进一步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同时针对近几年事故多发类型,制作了两部以车辆伤害和高处坠落为主体的安全警示教育片,要求各成员单位组织观看,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评估意见
经评估,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得到落实,对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白某亮、张某贵、张某兵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还未落实。旗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持续跟踪督办,待上述单位和个人缴清罚款后立即向旗安委办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