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6-3898208 发文字号: 达政办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2-10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安全生产 公开日期: 2026-02-17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 时效性: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6-02-17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10     

  达拉特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达拉特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编制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7.《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版);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0.《矿山救援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 

  1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4〕57号); 

  15.《达拉特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达政办发〔2023〕82号); 

  17.《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80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下称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企业绝对控股煤矿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五)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四级)、较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二级)、特别重大事故(一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四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三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二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预案体系  

  达拉特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1名,分管应急的副旗长 

  副总指挥:2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能源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公安局、旗气象局、旗交管大队、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鄂尔多斯市电业局达拉特供电分局、武警达拉特旗中队。 

  总指挥主要职责为: 

  ⑴根据事故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救援情况等,决定相应级别预案的启动、终止。 

  ⑵负责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部署应急策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⑶指挥、协调应急程序行动及对外消息发布。 

  ⑷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⑸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查明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将事故调查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为: 

  ⑴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⑵向应急总指挥提出采取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对策和建议。 

  ⑶根据总指挥授权,代行总指挥权力。 

  ⑷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行动所需的其他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行动。 

  ⑸根据救灾情况及时制定新的救灾方案、措施和计划。 

  旗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指挥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3)负责对旗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事故超出本旗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旗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旗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 

  9)承办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在达拉特旗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达拉特旗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达拉特旗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1) 

  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达拉特旗指挥部日常工作,达拉特旗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统筹、协调、联络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筹备有关会议,协调各方力量;  

  4)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旗人民政府;  

  5)贯彻落实达拉特旗指挥部安排部署;  

  6)承担达拉特旗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7)组织开展本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煤矿事故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开展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477-5213456  

      真:0477-5213456 

  (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或达拉特旗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成立旗现场指挥部的情形,成立旗现场指挥部(下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达拉特旗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达拉特旗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治安维稳、舆论宣传、应急物资保障、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9个工作组(达拉特旗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附件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协调旗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专家组 

  旗指挥部专家组由煤矿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业主要包括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井建)等)专家组成,负责组织专家会商研判事故救援情况,为救援提供决策参考。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和管理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  

  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2)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  

  4)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四)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  

  4.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  

  5.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6.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一)风险防控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报送日常监管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煤矿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二)监测预警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旗气象局负责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2.山洪预警:旗水利局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3.地质灾害预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矿区周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通报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4.地震预警:旗地震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5.消防预警:旗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全市煤矿企业综合办公楼、“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材料库等消防重点部位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达拉特旗指挥部办公室、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6.煤矿自然灾害预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煤矿企业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并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三)预警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  

  (四)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旗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旗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逐级报告。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旗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煤矿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煤矿企业进入预警期;当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发布。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2.发布内容  

  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会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作出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五)预警行动  

  1.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和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预警行动  

  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旗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确保通信畅通;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加强对事故发生及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5)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7)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8)检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9)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一级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概况(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事故伤亡情况变化时的续报要求如下: 

  ‌伤亡人数变化的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为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补报需及时更新伤亡人数、涉险人员等关键信息。 

  ‌重大事故的每日续报‌: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直至事故处置结束‌。续报内容需包括事故进展、救援情况及新发现的伤亡信息。 

  续报的时效性‌: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如伤亡人数增加、事故影响扩大等),负责单位需立即续报,确保信息实时更新。若情况暂时不清楚,可先报概况后补全细节。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续报信息。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二)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指挥部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旗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三)响应分级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故分级标准。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旗应急指挥部提出四级响应的建议,由旗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一级、二级和三级响应由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旗人民政府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有扩大或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按程序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四)先期处置  

  1.煤矿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旗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离人员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6)保证露天煤矿采剥、排土、运输、供配电、通信、防排水、边坡监测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井下通风、排水、供电及煤矿井下“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旗人民政府  

  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旗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当事故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  

  3.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服务煤矿企业的救援通知或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分级处置  

  1.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旗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其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旗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全力做好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旗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2.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旗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旗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旗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旗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旗指挥部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旗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  

  3.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旗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旗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旗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旗现场指挥部在国家或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旗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旗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旗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国家、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旗现场指挥部在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调整  

  旗指挥部或旗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煤矿事故发展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七)现场处置重点  

  1.应急处置原则 

  1)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为第一前提。 

  2)抢救现场受伤人员为第一目的。 

  3)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兼顾设备和环境防护。 

  4)最大程度降低经济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2.具体要求 

  制定应急处置程序的目的是发生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组织、有秩序实施救援行动,达到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应急处置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科学性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制定预案也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在对潜在危险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应急资源的科学评价,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组织应急机构,提出科学的应急响应程序。 

  2)系统性 

  表现在危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方法的系统性、应急能力评价的系统性、应急管理的系统性和应急措施的系统性。 

  3)实用性 

  应急处置是建立在对特定潜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的,应急响应也是建立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的,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 

  4)灵活性 

  尽管应急处置针对的是特定危险并依赖特定资源,但是并不妨碍应急处置的灵活性。一般在关键资源和关键措施上都有备用手段,以应对事件的复杂性。 

  5)动态性 

  应急处置不是一成不变的操作手册,而是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和适应新的情况,不断修改逐步完善的。 

  3.警戒疏散 

  事故发生后,除事故抢险人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和围观应急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警戒人员负责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 

  1)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听到疏散的指令后,无关人员全部撤离至警戒区以外区域。 

  2)当应急救援人员预测事故超出本矿应急能力时,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应尽快撤离,请求外部支援。 

  3)当事件现场态势有可能发生爆炸,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应急现场最高指挥应立即发出疏散信号。 

  4)疏散信号为不间断无线通讯网络信息传递并大声呼喊。 

  5)疏散路线依实际情况,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迅速撤离现场。 

  6)发出应急疏散指令后由应急小组组长组织各自小组成员撤离,并在撤离完成后点检各自小组人员撤离情况。 

  4.人员搜救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以救人为第一要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小组清点人员,上报人员情况,发现有失踪、失联的人员及时上报,展开搜救工作。 

  抢险救援人员及时对人员进行呼救,确认其位置以及人员状况,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搜救工作,并负责及时输送至安全医疗点。若现场情况复杂,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搜救工作。 

  5.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人员根据现场风向、环境监测情况以及爆炸伤害范围确定安全医疗点。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首要工作是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和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然后才是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现场受伤人员采取止血和人工呼吸等初期救护措施,等待外部救护人员的到来,并协助其将受伤人员送往专业医疗机构。 

  6.现场监测 

  出现可能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情况,应当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应急总指挥,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决断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或扩大应急。 

  7.技术支持 

  对于应急过程中涉及的工艺技术、机电设备、产品物料等情况,技术人员应提供技术支持,可能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应及时报告应急总指挥,为应急处置的决策提供依据。 

  8.工程抢险 

  事故发生后,应急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时,各应急小组应及时到位,抢险救援人员根据总指挥命令,进入事故现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工程抢险要保证电力系统与水力系统的完好性。排查存在的隐患,对薄弱处进行预防性处理。 

  9.环境保护 

  发生事故时,在事故的后期处置过程中,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物质进入地下沟渠等,尽可能地减少对外部环境的污染。 

  10.人员防护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的数量。必要时应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由应急总指挥现场人员发布终止抢险的命令。 

  防护器具必须佩戴合格产品,并保证佩戴的正确性,防护器具不可轻易摘取,应急事件后应对个人的防护器具进行检查通过专业认证确保无误方可继续使用。 

  11.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疏散、转移受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防范事态扩大。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救援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八)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报送事故信息。旗人民政府或旗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按照工作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者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旗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旗委、旗政府批准,成立旗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事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二)恢复生产建设  

  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经煤矿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经复工复产验收并按照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旗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举一反三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人民政府。  

  (四)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旗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旗内各煤矿企业应当有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援队。大型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发生事故的煤矿签订救援协议的矿山救援队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旗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内矿山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为达拉特旗煤矿生产安全服务的应急救援队有4家,分别是北联电能源有限公司高头窑煤矿救援中队、鄂尔多斯市万维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救援中队、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救援中队。 

  (二)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如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装备物资保障  

  旗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煤矿发生事故后,及时调集、调拨煤矿企业、旗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旗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清单,以备紧急情况调用。  

  旗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矿山救援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  

  (四)医疗卫生保障  

  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明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需要,指导、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抓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救护队员医疗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支援。  

  (五)交通运输保障  

  旗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旗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调运交通便利;协调旗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由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覆盖全旗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保证信息畅通。旗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及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单位、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要随单位人员变化及时调整。旗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和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旗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等通信信息由旗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复核和更新,更新后的通信信息由旗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向各相关部门传达,并由旗指挥部办公室更新相应的应急预案附件。 

  (七)社会治安保障  

  旗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八)技术支持与保障  

  旗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技术支持。旗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分析。  

  (九)环境与气象保障  

  旗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旗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七、附则  

  (一)预案培训  

  1.宣传。旗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和企业一线员工广泛宣传煤矿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造成的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2.培训。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  

  (二)预案演练 

  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旗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预案修订 

  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四)预案备案 

  旗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规定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旗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鄂尔多斯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六)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救援时机、阻碍应急救援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件 

        附件1达拉特旗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2 达拉特旗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3 达拉特旗煤矿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4 达拉特旗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5达拉特旗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附件6 达拉特旗重点医院清单及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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