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1.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2.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时间
年满60周岁到龄当日后(以身份证日期为准)方可提出申请。
三、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有固定模板)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在一张纸上)
4.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证件要求
1.对退役证丢失的,如《退出现役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与本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不一致的,需申请人出具年龄不符的情况说明。
2.对本人身份证姓名与退役证、《退出现役登记表》姓名不一致的(包括音同字不同情况),需在户口簿上加注曾用名。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60 周岁以上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嘎查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签署意见、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上报苏木镇(街道)审核。
2.苏木镇(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材料逐一审定,并核查申请人社保享受情况。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批准其享受 60周岁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资金从旗局审批之日次月起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批准享受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人员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5.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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