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卫生保洁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2003年9月30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八条配套物业服务用房及业委会议事用房,为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涉及配着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面积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要求,条件公布之后全旗新建小区均配备统一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中包含物业清洁用房,可以集中放置清洁工具和维修设备,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可已利用物业管理用房专门配建卫生保洁室。
针对新建小区首层设置卫生保洁室问题,经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街道实地研判,如在每栋楼首层均设置卫生保洁室,会造成业主公摊面积增加,=影响住宅楼户型布局不统一;且大部分新建小区一楼均规划建设为商品房,首层建设卫生保洁室一定程度影响房屋销售;住宅小区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中也未对首层建设卫生保洁室作出明确要求,因此住宅小区首层暂不具备设置卫生保洁室的条件。
下一步,为解决住宅小区小区卫生保洁问题,旗人民政府将严格要求住宅小区配备物业服务用房,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一是对未配备物业保洁用房的老旧小区逐步采用改建、新建的方式,按比例配备物业保洁用房。二是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将物业管理用房时适当分散布局,为保洁人员提供方面,提高清洁效率。三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条例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内容,加强保洁人员培训学习,并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清洁,加大楼栋卫生清扫频次,切实维护好小区公共区域卫生。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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