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君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草图斑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的部署要求,全力遏制毁林毁草违法行为,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近期,昭君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对近年来林草图斑地块进行了现地核实,并对林草图斑地块进行了划界指认。为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划界指认的林草图斑地块进行耕种或进行其它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任何机械设备和人员严禁为已划界指认的林草图斑地块提供耕种、翻耕等机械或人力服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扣留违法作业机械设备,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配合整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且屡教不改、屡禁不止违法开垦林草地的“钉子户”和“大户”,将由公安、农牧执法大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破坏地块高标准恢复林草植被,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法条链接
(一)非法开垦林地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同时,我镇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昭君镇派出所:0477-5280022
昭君镇林工站:0477-5280063
昭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7-5280014
昭君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