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破坏林草地违法行为主动恢复植被和配合行政办案的通告
广大农牧民群众及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厉打击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已实施违法占用、破坏草原林地的行为人,自收到或知悉本告知书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立即自行恢复植被。做到立行立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悔改态度,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未恢复植被的,将移交执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二、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说明情况的,或者继续实施破坏草原林地行为的,我镇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肃查处,达到涉刑标准的立即移送旗公安局进行查处,绝不姑息。
三、对破坏草原案件需要恢复植被的,以恢复草原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植被,草地林地植被恢复标准应遵照如下标准:
草原图斑可以采取弃耕恢复植被或种植柠条、沙打旺等;林地图斑必须以造林方式进行恢复,原则上必须种植乔木,株距不得大于3米,行距不得大于4米。因立地条件等原因种植乔木确有困难的,且原地类为灌木林地的,可以以种植沙柳、柠条的方式进行恢复,株距不得大于1米,行距不得大5米。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同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477-5280014 特此通告
昭君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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