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家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达拉特旗家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薯味香粉条,生产日期:2026年8月25日;抽样基数:1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270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达拉特旗家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薯味香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270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部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项之规定(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达拉特旗家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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