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
负责人:奇 伟
被委托组织:达拉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张海军
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境内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达拉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受委托区域行使。
一、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6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6日止。
三、委托执法权限
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授予委托机构在所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执法权:
1、监督检查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对受委托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监督检查权。
2、调查取证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和
固定等。
3、责令改正权。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制作、呈批、送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含按日连续处罚) 告知书、决定书等处罚相关文书。
5、其他权力。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措施。
四、委托执法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对受委托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区域内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企业噪声、放射性物质、扬尘等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受委托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在线监控系统和排污许可证等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对受委托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按照权限实施调查处理工作;
(六)对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向委托方提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五、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一)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被委托组织必须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
(二)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被委托人必须按时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汇总材料上报委托方。
(三)被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进行委托第三人;
(四)执行公务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执法行为规范,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监测的,在监测部门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分析认定后,方可出具正式检查报告
(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加盖“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印章;
(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期内行使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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