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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05 09:19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一、达拉特旗佰味源食品加工坊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八角粉;日期:2026年04月19日;抽样数量:24袋,备样数量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5,实测值0.216,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八角粉处置情况
  达拉特旗佰味源食品加工坊,经抽样检验,所生产经营的八角粉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没收不合格八角粉90袋;
  (三)没收违法所得840。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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