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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达拉特旗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7-28 17:12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  达拉特旗水利局

受托人: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按照《达拉特旗关于强化农村牧区用地执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达政办发〔2022〕6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土地管理,依法整顿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拉特旗水利局委托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要求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达拉特旗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各行政区域内水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上述委托事项相关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技能培训及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 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 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1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4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达拉特旗 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各苏木乡镇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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