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我旗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市场准入,落实信用承诺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决定撤回内蒙古长河垚鑫环保有限公司等19户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请各企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达拉特旗政务服务局三楼综合窗口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及企业应及时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达拉特旗政务服务局三楼综合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1日
| 2026.6.10注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清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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