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浩生
住所:达拉特旗市府街与西园路交汇处
受托人: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魏平
住所:达拉特旗市府街与西园路交汇处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市场监管等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集中行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盐质量和餐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全旗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严重、突发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和特种设备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查处全旗市场秩序方面违法行为,查处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六)负责无照经营、无证生产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食盐、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侵权假冒、价格监督和特种设备等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
(八)负责全旗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扰乱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贸流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另行签订委托执法书)。
(九)负责全旗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对粮食销售、存储、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运输、储存加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行签订委托执法书)。
(十)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相关领域行政案件。协助办理跨旗区、跨行业及其它需要配合查处的违法案件。
(十二)完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
自2026年3月3日至2029年3月2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达拉特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6年5月12日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