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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细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分》裁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23 15:23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执法队室、开发区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现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分裁量标准,请各执法大队、开发区中队遵照执行。 

  附: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细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分裁量标准 

  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3日

  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细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分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和标准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处罚机关 

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集中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但已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但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且未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拒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集中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4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面积超过4500平方米、6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 

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集中行使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但已主动采取措施避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但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且未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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