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六章四十七条内容,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冠肺炎疫情提醒我们要更加注重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从明日起,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快来和巴雅尔了解一下吧。

来和巴雅尔了解
↓↓↓

《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条例》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条例》规定: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条例》规定: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

《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嬉戏、低头看手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上一篇: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