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6-3898078 | 发文字号: | 达政发〔2026〕15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15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信息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生态环境 | 公开日期: | 2026-03-23 |
| 概 述: |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时效性: | 有效 | ||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与戒严管制期
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5日至6月15日为防灭火戒严管制期。
二、划定防灭火戒严管制区
全旗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等。
三、严格火源管控
戒严管制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丢弃火种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户外。因病虫鼠害防治、冻害处理、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四、实行设卡检查
在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出入口等设立临时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所有人员、车辆须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
五、落实单位防火责任
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须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组织培训扑火队员。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各相关部门须按职责清除公路、输配电设施沿线可燃物,严厉查处烧茬、烧秸秆等违规用火行为。
六、强化宣传与行业管理
防火期内,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经营等单位应对过往及管辖范围内车辆人员加强防火宣传与管控,严禁丢弃烟蒂、火种等行为,严防煤渣洒落。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直接责任人。民政部门应积极倡导鲜花、植树等文明祭祀方式,加强公墓、散坟祭祀用火管理。
七、做好应急准备
防火期内,全旗各类扑火队伍须保持24小时战备状态。遇有火情,应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防止人员伤亡。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制区用火,以及过失或故意引发火灾等行为,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快查快结火灾案件。
九、严肃追责问责
对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隐患整改不到位、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力、监督检查缺位等问题,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十、及时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各方应为报警提供无偿协助,严禁谎报、乱报、瞒报。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5日